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1-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93,695,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2,944,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77,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65%;反对 1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4%;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2,763,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96,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00%;反对 3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09%;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2,944,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77,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65%;反对 1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4%;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2,944,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77,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65%;反对 1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4%;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2,857,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90,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972%;反对 2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7%;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6,956,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5,842,8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74,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285%;反对 54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24%;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6,956,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89,6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74,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285%;反对 5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61%;弃权 30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5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2,597,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31,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76%;反对 4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33%;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13,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49,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38%;反对 37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71%;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1%。
本议案关联股东安徽顺源芯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
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魏海涛
经办律师:
王 源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