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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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8-7 号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覃锦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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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博世科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
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
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在发出会议通知
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20 日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
生主持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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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2026
年 5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24,691,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557%。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 共 计97 人 , 代 表 股 份 103,142,16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综上,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2 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227,833,527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6750%。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6%。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
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三)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
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
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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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7,589,7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0%;反
对 127,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1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16,0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780%;反对 127,10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3%;弃权 116,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1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7,499,5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4%;反
对 293,7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9%;弃权 4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425,8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830%;反对 293,70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04%;弃权 40,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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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7,578,2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9%;反
对 131,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1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04,5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64%;反对 131,60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49%;弃权 123,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8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7,460,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
对 209,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0%;弃权 43,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07,0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889%;反对 209,104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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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30%;弃权 43,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8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7,664,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9%;反
对 129,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弃权 39,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90,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15%;反对 129,60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28%;弃权 39,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5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拟新增与关联方开展融资业务并提供增信措
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5,053,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7%;反
对 129,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6%;弃权 12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7%。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09,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98%;反对 129,10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23%;弃权 120,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79%。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会的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列入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