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9: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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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616            证券简称:浙江华业              公告编号:2026-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16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以外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 人,代表
股份 1,556,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95,4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16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00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0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0% ; 反 对 55,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1,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17%;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3%;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0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0% ; 反 对 55,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1,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17%;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3%;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0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76% ; 反 对 52,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4,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16%;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43%;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1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93% ; 反 对 52,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5,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059%;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43%;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95,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585%;反对 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119%;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96%。
   关联股东夏增富、夏瑜键、沈春燕、王建立、舟山市华业咨询服务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舟山玺阳华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该议案
的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0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06% ; 反 对 55,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8,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64%;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8%;弃权 5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0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05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51% ; 反 对 55,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0,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99%;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8%;弃权 4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7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80,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942% ; 反 对 55,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8,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64%;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8%;弃权 5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08%。
   关联股东夏增富、夏瑜键、沈春燕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0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40% ; 反 对 54,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2,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03%;反对 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57%;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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