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威律(意)字 WL20260515 号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依婷律师、李晓瑜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
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案,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本次会议的
通知,本次会议出席对象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但
需持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合计36,808,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1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会议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
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审
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二)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
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本次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八项。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全部八项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6,806,393 股同意,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954%。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6,806,393股同意,1,700股
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99.9954%。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6,806,393股同意,1,700股
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99.9954%。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6,786,393股同意,21,7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4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2,801,216股同意,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2313%。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6,806,393股同意,1,700股
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99.99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2,821,216股同意,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98%。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2,820,716股同意,2,200股
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99.9221%,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2,820,716股同意,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21%。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6,806,393股同意,1,700股
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99.99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2,821,216股同意,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98%。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2,821,216股同意,1,700股
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99.9398%。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2,821,216股同意,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依婷
(盖章)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胡磊 见证律师:李晓瑜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