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埔园林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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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
润麒路 70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宜森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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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2,414,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3.51%。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2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499,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
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
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
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05,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0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26%;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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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805,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0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26%;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805,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0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26%;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805,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0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26%;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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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805,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0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26%;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584,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0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64%;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74%;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表决结果:同意 43,883,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8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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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04%;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62,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84,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42%;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804,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0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64%;反对 10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804,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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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0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64%;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74%;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表决结果:同意 43,883,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8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04%;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 5、6、8 为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的结果,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投票
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
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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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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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成宝 徐荣荣
吴亚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