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太龙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太龙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
的验证。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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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
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范、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
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他文件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公告了《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股
东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并按规定对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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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江路吴宅园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庄占龙先生主持。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信息资料和签名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
份数为 100,063,80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510%,占公司总股份
数的 4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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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63,1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4%,占
公司总股份数的 0.150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70 人 , 于 股 权 登 记 日 合 计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和见证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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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00,411,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0%;
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弃权股 7,000,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8,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75%。
同意 100,407,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4%;
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
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98%。
同意 100,407,7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
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21%。
同意 100,408,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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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
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4,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4%。
同意 100,408,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4%;
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
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4,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4%。
同意 100,408,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4%;
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
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4,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4%。
同意 100,408,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4%;
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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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4,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4%。
同意 100,408,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4%;
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
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4,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4%。
同意 100,408,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4%;
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
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4,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4%。
同意 100,408,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4%;
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
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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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4,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4%。
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特别决议事项)
同意 100,407,7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
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
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4%。
同意 100,363,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2%;
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
弃权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024%。
同意 100,400,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0%;
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
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太龙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4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