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程劲松、向俊伟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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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于提议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据此,公司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
知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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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
北一路 726 号海科大厦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晓宏主持本次股东会。有关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69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8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136,970,59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1.4781%。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6 年 5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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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169 名,代表股份 917,1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116%。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 17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37,887,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1.889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下同)共计 169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576,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588%。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等见证本次股东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
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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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37,839,9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28,8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26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7,838,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27,1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31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2025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7,829,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8,1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70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137,825,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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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54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4,3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11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 137,838,1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27,0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1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公司董事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36,320,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3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26,5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27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议案》
同意 137,829,6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8,5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39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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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 137,823,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2,3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641%。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公司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612,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25,6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71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 202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137,836,0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24,9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49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十一)
同意 137,837,1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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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6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26,0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40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十二)
同意 612,1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25,5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537%。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 137,820,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9,7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131%。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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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37,820,6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9,5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784%。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37,820,1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1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9,0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917%。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37,820,5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9,4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611%。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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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37,819,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8,3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703%。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37,820,6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9,5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784%。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37,823,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3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2,1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294%。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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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37,824,6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4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3,5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723%。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37,824,1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3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3,0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855%。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37,823,1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2,0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121%。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37,817,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9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6,7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928%。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十五)
同意 137,812,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1,3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561%。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六)《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同意 137,812,4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1,315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561%。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七)《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7,815,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7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4,1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418%。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八)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7,825,0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4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3,9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417%。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九)《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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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37,812,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1,1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214%。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十)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137,828,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7,2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141%。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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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向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