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9: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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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王轶昕律师、严琦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大会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法律意见书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锦天城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法律意见书
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在河北省邯郸
市经济开发区尚壁东街 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列席
本次会议的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4,889,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605%。其中,
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79,605,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28%;通过网络方
                                            法律意见书
式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5,284,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678%;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97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
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出席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其中,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453,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1%;
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7,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84,458,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8%;
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82,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84,451,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0%;
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5,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84,453,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1%;
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7,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84,447,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8%;
                                                      法律意见书
反对 4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弃权 29,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1,3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84,444,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5%;
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36,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68,9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84,444,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2%;
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37,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68,3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84,444,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2%;
反对 4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弃权 3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68,3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4,457,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62%;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
弃权 2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81,3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月明
                          见证律师:
                                  王轶昕
                          见证律师:
                                  严   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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