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6 证券简称:骏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3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3 人,代表股份 69,034,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048%。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0,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3%。
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8%。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8%。
(三)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8%。
(四)审议通过《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82%;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718%。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8%。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8%。
份数量不计入上述计票总数。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8%。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8%。
(九)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补充确认 2025 年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8%。
份数量不计入上述计票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指派任真律师、茅丽婧律师出席本次会
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