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9: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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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47    证券简称:中船汉光    公告编号:2026-030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 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星期五)9:15-9:25 、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9:15-15:00。
司会议室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召集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 102 人,代表股份数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79,605,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28%。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1 人,代表股
份数 105,28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678%。
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97 人,代表股份数 1,113,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453,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641%;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0.8297%;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4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458,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668%;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2787%;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5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451,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630%;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6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0.6501%;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4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453,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641%;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0.8297%;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4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447,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608%;反对 4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弃权 29,05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0.2865%;反对 4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049%;弃权 29,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444,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95%;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36,45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8,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0.0709%;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 36,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3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444,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92%;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37,05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8,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0.0171%;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 37,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7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444,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92%;反对 4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弃权 32,05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8,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0.0171%;反对 4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049%;弃权 32,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8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457,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662%;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24,05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1844%;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59%;弃权 24,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9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王轶昕
律师、严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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