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锻造: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9: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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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82               证券简称:三联锻造                公告编号:2026-029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国奉先生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30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20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165,989,72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0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44,02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82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21,965,6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6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 488,7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6 人,代表股份 485,4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85%。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968,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6,0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7,23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959,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
反对 23,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 6,2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8,68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 2026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967,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6,2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7,0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鉴于本议案涉及孙国奉先生、张一衡先生的薪酬,出于谨慎性原则,孙国奉
先生、张一衡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国敏先生、孙仁豪先生,以及孙国奉先生作
为授权代表人的芜湖三联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以上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的 144,020,800 股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36,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0%;
反对 25,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 6,4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6,48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967,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6,2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7,0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967,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6,2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7,0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
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965,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6,2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4,3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967,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6,2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67,0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957,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
反对 25,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弃权 6,2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6,68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元清、凌凤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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