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得伟君尚字第 5880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
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1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军先生
主持。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 本 律 师 查 验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 1,859 】 人 , 代 表 股 份
【633,113,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61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80,930,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31】%。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1,84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182,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1】%。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5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469,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63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
份【28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8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182,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1】%。
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
是否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通过
股数比例
同意 632,202,562 股;
弃权 136,400 股
同意 632,196,062 股;
弃权 140,600 股
同意 43,361,492 股;
《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
弃权 147,700 股
同意 631,773,929 股;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
申请信贷业务额度的议案》
弃权 151,200 股
同意 632,173,062 股;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
生品业务的议案》
弃权 159,000 股
同意 632,049,562 股;
弃权 150,900 股
同意 632,172,262 股;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的议案》
弃权 151,100 股
同意 631,869,362 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
弃权 271,200 股
同意 631,873,071 股;
弃权 277,700 股
同意 632,195,962 股;
弃权 166,800 股
其中,提案 3、6、8、9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提案 3 涉及回避表决,公
司关联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
行动人、委托代理人回避了上述提案的表决,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对上述提案的
委托投票。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