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是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南豫
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
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
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192 人,代表股份 428,317,799 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35.41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189 人,代
表股份 41,005,93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3910%。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金刚先生主持;公司
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
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为 413,956,26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469%;
反对票为 14,004,53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96%;弃权票
为 357,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5%。
同意票为 413,975,26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14%;
反对票为 14,014,43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19%;弃权票
为 328,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同意票为 413,915,56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74%;
反对票为 14,140,33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13%;弃权票
为 261,9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
同意票为 413,987,26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42%;
反对票为 14,055,53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15%;弃权票
为 275,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
同意票为 421,059,15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3%;
反对票为 7,082,74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36%;弃权票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33,747,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2.2985%;反对票为 7,082,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7.2725%;弃权票为 1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290%。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413,642,96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38%;
反对票为 14,370,03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49%;弃权票
为 304,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6,331,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2129%;反对票为 14,370,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5.0438%;弃权票为 3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43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90,302,42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800%;反
对票为 14,931,83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509%;弃权票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5,790,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2.8941%;反对票为 14,931,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6.4138%;弃权票为 28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9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90,339,12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148%;反
对票为 14,936,13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550%;弃权票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5,826,9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2.9836%;反对票为 14,936,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6.4243%;弃权票为 24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921%。
同意票为 413,719,36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16%;
反对票为 14,300,63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87%;弃权票
为 297,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6,407,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3992%;反对票为 14,300,6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4.8746%;弃权票为 29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262%。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
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