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9: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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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
杜成城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59,811,23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984,066,698 股的 26.4018%。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154 人,代表股份 2,993,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304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5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2,804,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6.7060%。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
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与
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2,242,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62%;反对 49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8%;
弃权 6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115,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5%;反对 498,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7%;弃权 6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2,308,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12%;反对 433,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9%;
弃权 63,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180,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12%;反对 433,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0%;弃权 63,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2,313,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33%;反对 426,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4%;
弃权 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186,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84%;反对 426,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1%;弃权 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2,187,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52%;反对 546,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0%;
弃权 7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060,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19%;反对 546,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7%;弃权 7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4%。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2,239,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51%;反对 496,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1%;
弃权 6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112,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19%;反对 496,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06%;弃权 6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5%。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2,155,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29%;反对 553,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6%;
弃权 9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027,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27%;反对 553,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41%;弃权 9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2%。
  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六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张圣怀:
                        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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