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健康: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9: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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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致: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法》”)、
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贵公司董
事长张松山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股东会,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由贵
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海安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为召开本次股东会,贵公司董事会
                                           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发布了《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参会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
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投票程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贵公
司董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
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起止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席 本次 股东会现 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前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的股东共计 30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746,913 股。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
入本次股东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规定由
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800,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350,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480%;反对 6,128,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82%;弃权 4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8%。
  表决结果:同意 397,979,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529,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732%;反对 6,125,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13%;弃权 3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5%。
                                    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399,122,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672,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535%;反对 5,221,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72%;弃权 8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3%。
  表决结果:同意 398,044,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594,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925%;反对 6,071,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38%;弃权 30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7%。
  表决结果:同意 393,081,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631,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639%;反对 10,844,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263%;弃权 50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98%。
  表决结果:同意 397,460,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弃权 30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010,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305%;反对 6,663,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14%;弃权 30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81%。
  表决结果:同意 397,742,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7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292,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434%;反对 6,207,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917%;弃权 47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9%。
  表决结果:同意 375,242,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792,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166%;反对 28,624,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680%;弃权 55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4%。
  表决结果:同意 397,439,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弃权 55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990,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925%;反对 6,434,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038%;弃权 55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7%。
  表决结果:同意 397,132,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682,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339%;反对 6,716,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75%;弃权 57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焦彦龙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黄昌华
                                _____________
                                   张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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