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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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汇中股份”)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汇中仪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
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
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
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
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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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
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汇中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
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汇中
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
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
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至少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道 126
号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力新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和《通知公告》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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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并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汇中股份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81,708,625
股,占汇中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459%。其中,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81,628,845 股,占汇中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汇中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系统进
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参会股东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
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汇中股份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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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汇中股份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当场宣布本
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
下议案:
表 决 结果 为: 同 意 81,673,825 股, 占 本 次 股东 会 有表 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表 决 结果 为: 同 意 81,673,825 股, 占 本 次 股东 会 有表 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表 决 结果 为: 同 意 81,673,825 股, 占 本 次 股东 会 有表 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表 决 结果 为: 同 意 81,673,825 股, 占 本 次 股东 会 有表 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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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56.3800%;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9.4836%;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364%。
表 决 结果 为: 同 意 81,673,825 股, 占 本 次 股东 会 有表 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56.3800%;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9.4836%;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364%。
表决结果为:同意 4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53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4836%;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张力新、张继川、陈辉、邱静辉回避。
表 决 结果 为: 同 意 81,673,325 股, 占 本 次 股东 会 有表 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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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53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4836%;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为: 同 意 81,665,325 股, 占 本 次 股东 会 有表 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5.7257%;反对 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9.5112%;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3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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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李 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邱 水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