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6]0033 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桥 路 183 号徐 家汇 中心 三期 A 座办 公楼 27 层( THREE itc) 邮编 : 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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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6]0033号
致: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南红文化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
联系人等事项。
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在江苏省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中南路3号召开。
经查验,中南文化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南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中南文化董事会。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7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51,682,911股,
占中南文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84%。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
中南文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表决,同意股份750,595,111股,反对829,100股,弃权258,7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50,436,281股,反对967,600股,弃权279,03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2%,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49,203,181股,反对2,199,030股,弃权280,7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50,573,581股,反对828,300股,弃权281,03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49,104,181股,反对2,174,930股,弃权403,8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50,563,681股,反对837,730股,弃权281,5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47,020,281股,反对3,884,930股,弃权777,7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9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0,466,901股,反对1,114,230股,弃权303,4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92%,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江阴
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9)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49,203,381股,反对2,030,730股,弃权448,8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南文化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南文化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姜 涛
经办律师:
谢行军
邢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