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五月
致: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雪天盐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等;
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 388 号轻
盐阳光城 A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数 1,080,337,9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5.8697%。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 法,
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1 名,代表股份 12,82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817%。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共 186 人,代表股份 1,093,160,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6.6514%。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了列入《股东会通知》的全部议案,涉及重大事项的,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前述投票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年度利润分配
的议案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关联交易实际
金额及 2026 年
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与
绩效管理办法》
的议案
年度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并通过了全部议案,特别决议表决比
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