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7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33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计 128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80,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28 人,代表股份 1,080,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0%。
公司董事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960,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080%;反对1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31%;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957,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564%;反对1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47%;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956,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009%;反对1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02%;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942,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240%;反对1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297%;弃权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6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张燕生、杨汉杰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7,542,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760%;反对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01%;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3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953,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696%;反对1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78%;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26%。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张燕生、杨汉杰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7,53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874%;反对1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87%;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3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周建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