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9: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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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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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00089 号
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春无纺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的委托,指派陈家伟、杨军律师(以下简称
“本律师”)就金春股份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金春股份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
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金春股份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3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65,936,060 股,均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春股份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
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金春股份第四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 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5,934,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05%。
   (二) 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65,934,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05%。
   (三) 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5,934,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05%。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93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 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5,933,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12%。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934,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5,934,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934,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933,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12%。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933,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12%。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 00089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国杰
                         经办律师:陈家伟
                                杨 军
                         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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