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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思科瑞微电
)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年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省)及现行《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
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
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
效的授权;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
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作出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6 年 4 月 25 日公告的《成都
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贵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股东会通知》
了股东,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 9:30—11:30 ,下午
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在成都市高新区安泰四路
亚先生主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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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现场会议登记资
料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 4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56,726,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7.5436%。上
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7 名,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39,54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2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
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贵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股东代表
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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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61,670,9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61,668,4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61,666,6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4,915,25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成都市铨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环亚诺金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5)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61,641,65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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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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