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诺生物: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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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7)。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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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 98 号成都圣诺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文永均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
表股份 56,130,6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643%。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2 人,代表股份 636,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5%。
公。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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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红规划的议案》
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
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 5、议案
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 2、议案 7、议案 8 和议案 10 以特别决议获
通过;公司对议案 2-9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
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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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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