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6 证券简称:*ST 和科 公告编号:2026-022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业园公司会议室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90 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17,83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832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8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82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17.8214%。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89 人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2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1.8214%。
海)律师事务所陈果律师、吉嘉怡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7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7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79%;反对 9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12%;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由本次股东会股东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058%;反对 1,0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313%;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2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058%;反对 1,0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313%;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2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7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791%;反对 9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581%;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29%。
表决结果:通过。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纪贵宝先生、徐张宝先生、刘程先生(已离
任)分别对其 2025 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上述提案详细内容及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的内容。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果律师、吉嘉怡律师为本次股东会进行了法
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报备文件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