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科: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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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sh.weihenglaw.com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炜
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均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的
议案》因涉及非独立董事自身利益,非独立董事于会议审议时回避表决,非关联
董事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投
票程序等,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5:00 在深圳市龙华
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294 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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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90 人,代表股份 17,83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8329%。其
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出的
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
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会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7,739,200 股,反对 90,200 股,弃权 3,5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7,739,200 股,反对 90,200 股,弃权 3,5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9,200 股,反对 90,200 股,弃权 3,5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8879%。
   表决结果:同意 16,735,100 股,反对 1,016,000 股,弃权 81,80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100 股,反对 1,016,000 股,弃权 81,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1058%。
   表决结果:同意 16,735,100 股,反对 1,016,000 股,弃权 81,80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5,100 股,反对 1,016,000 股,弃权 81,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1058%。
   表决结果:同意 17,739,200 股,反对 90,200 股,弃权 3,500 股。同意股数占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73,100 股,反对 978,000 股,弃权 81,8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3,100 股,反对 978,000 股,弃权 81,8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179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郭   俊                    陈   果
                                  吉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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