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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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
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
站上公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
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一)(长沙
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运路 299 号)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
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陈波先生主持。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59,100,9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3%。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总数的 0.83%。
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1,708,7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89%;
反对 77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0%;弃权 270,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644,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47%;
反对 1,88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1%;弃权 2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24,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68.6895%;反对 1,88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公司 2026 年中期现
金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749,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0%;
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0%;弃权 265,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730,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5.1111%;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审议通过《关于支付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以及聘请 2026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690,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6%;
反对 7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7%;弃权 284,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670,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4.2303%;反对 77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人民币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656,7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0%;
反对 7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3%;弃权 295,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标准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1,2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627%;
反对 9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94%;弃权 308,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491,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1.5627%;反对 93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700,1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6%;
反对 7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4%;弃权 287,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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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梁 爽
经办律师:
周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