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6-24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 14: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市银丰华美达酒店一楼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
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过
半数的董事推举董事、总裁孙金妮女士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15
人,代表股份245,753,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81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217,623,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3.89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1人,代表股份28,130,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38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3人,代表股份28,757,41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2人,代表股份627,33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7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1人,代表股份28,130,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3819%。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622,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8%;
反对 12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26,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675,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
反对 73,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78,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540,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3%;
反对 12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 8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44,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659,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
反对 8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63,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677,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 73,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80,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卢江霞、项颂雨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