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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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515 第 0285 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阿阿胶”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
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4
月25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2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4:00在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
银丰财富广场E座·银丰华美达酒店一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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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15人,代表股份数为
授权代表共74人,代表股份数为217,623,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513人,代表股
份数为28,757,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96%。其中,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2人,代表股份数为627,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7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441人,代表股份数
为28,130,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9%。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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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 3:《关于 2026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5:《关于 2026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4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全部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45,622,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68%;
反对 121,350 股,弃权 9,4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8,626,661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453%;反对 121,350 股,弃权 9,400 股。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245,675,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80%;
反对 73,550 股,弃权 5,0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8,678,86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 73,550 股,弃权 5,000 股。
   议案 3:《关于 2026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同意 245,540,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33%;
反对 124,550 股,弃权 88,5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8,544,361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591%;反对 124,550 股,弃权 88,500
股。
   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45,659,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19%;
反对 85,050 股,弃权 8,7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8,663,66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740%;反对 85,050 股,弃权 8,700 股。
   议案 5:《关于 2026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同意 245,677,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 73,650 股,弃权 2,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8,680,96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342%;反对 73,650 股,弃权 2,8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
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庞正忠:                   卢江霞:
                       项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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