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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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60073 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积成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媛律师、徐长龙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积成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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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等事项。
号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5月15日上午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8日。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12名股东),代表股份129,695,1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8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315名,代表股份3,358,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数的26.394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下同)321人,代表股份18,686,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9%。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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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
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召开股东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表决结果比例采
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846,2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
反对180,740股,弃权26,60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839,4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1%;
反对198,340股,弃权15,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72,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40%;反对198,340股;弃权15,80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834,4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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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196,840股,弃权22,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67,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3%;反对196,840股;弃权22,30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834,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
反对197,240股,弃权22,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67,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67%;反对197,240股;弃权22,00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2,840,2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7%;
反对181,140股,弃权32,20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814,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3%;
反对183,650股,弃权55,50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793,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6%;
反对199,440股,弃权60,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26,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89%;反对199,440股;弃权60,500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七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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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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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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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高秀峰
经办律师:
刘 媛
经办律师:
徐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