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4 股票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26-015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沈国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份总数为 61,849,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9%。其中参与表决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9,817,27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
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第 3-8 项非累计投票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
将结果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18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60,51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表决结果:同意 60,51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表决结果:同意 60,409,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376,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5.33%;反对 1,42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4.56%;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11%。
表决结果:同意 60,508,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7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34%;反对 1,3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3.55%;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11%。
表决结果:同意 60,489,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6,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14%;反对 1,34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3.75%;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11%。
表决结果:同意 60,489,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6,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14%;反对 1,3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3.49%;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37%。
表决结果:同意 60,484,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1,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09%;反对 1,3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3.80%;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11%。
表决结果:同意 60,48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5,9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13%;反对 1,3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3.49%;弃权 3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徐晓璇律师和张钦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