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食品: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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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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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九齐非诉字第 028 号
致: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
格式》以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烟台
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夏亭亭律师、
丁映竹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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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或者
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
的,该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原则,对公司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事项,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议决定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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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下称“《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载明了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
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00在山东省招远市金岭
镇寨里村公司308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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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8日。根据公司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股东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统计的表决权总数数据,在网络投票的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20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45,793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4%。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 20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45,79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4%。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及验证身份。
   经过认真审查和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
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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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
杨君敏先生主持会议。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本次股东会通知》,公
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即:1、审议《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审议
《202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3、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4、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公司2025年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6、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7、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8、审议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9、审议《关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10、审议《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
回报规划》;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12、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13、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本
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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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案以及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
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本次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379,0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7%;反对1,726,90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7%;弃权59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56%。
   表决结果:同意564,384,2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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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6%;反对1,721,10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7%;弃权599,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7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57%。
   表决结果:同意564,376,9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3%;反对1,728,40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0%;弃权599,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7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57%。
   表决结果:同意564,276,1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5%;反对1,822,30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6%;弃权606,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7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69%。
   表决结果:同意564,325,2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2%;反对1,773,20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9%;弃权606,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7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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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564,064,6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2%;反对2,027,10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7%;弃权612,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7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505,9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813%;反对2,027,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97%;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90%。
   表决结果:同意563,754,8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5%;反对2,443,50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2%;弃权506,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7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196,1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79%;反对2,443,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39%;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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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559,563,21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9%;反对6,635,15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8%;弃权506,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7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004,54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137%;反对6,635,15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980%;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83%。
   表决结果:同意564,107,5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8%;反对1,931,80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9%;弃权665,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7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548,8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042%;反对1,931,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04%;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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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564,374,2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8%;反对1,789,20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7%;弃权54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7,815,5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328%;反对1,789,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49%;弃权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23%。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213,3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4%;反对2,225,00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6%;弃权266,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7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7,654,6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470%;反对2,225,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303%;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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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28%。
   表决结果:同意564,062,9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9%;反对1,867,00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4%;弃权774,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7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7,504,2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646%;反对1,867,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017%;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37%。
   表决结果:同意564,063,2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9%;反对2,281,20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弃权360,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7,504,5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675%;反对2,281,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842%;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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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83%。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执行了法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获得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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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负责人
      【刘春松】
经办律师
      【夏亭亭】            【丁映竹】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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