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1 证券简称:郑中设计 公告编号:2026-020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郑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123,269,93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
量,下同)的 41.10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22,959,22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9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310,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2,089,11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78,40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310,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36%。
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
议通过如下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1.00《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47,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
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3%。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47,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
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6,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3%。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0《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37,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
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6,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7%。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54,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3,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7%。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5.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28,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7%;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8,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7%。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6.00《关于确认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 2026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31,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1%;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1%。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7.00《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25,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
反对 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4,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7%。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报告事项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李斐先生、傅文波先生、丁明明女士作
了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