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 华电科工: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8: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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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已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
策部署,健全完善基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经营责任制,高质量、
规范化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效激发企业活力和效
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印发〈“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
〈“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企改办发〔2020〕
知》(国企改办发〔2021〕7 号)、《关于印发〈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
化管理契约文本操作要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2〕6 号),结合华
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公司
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年
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三)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坚持治理主体权责对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系统所属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
应的办法。所属分公司、事业部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组织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工
作方案、管理制度等,组织开展业绩考核、薪酬兑现、聘任或解聘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工作方
案以及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论。
               第三章 任期管理
  第七条 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期限由董事会确定,应当明确
起止日期,一般为 3 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除过渡期或者确有
特殊情况外,不得将任期定为 1 年。
  第八条    届中增补的经理层成员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经理层届
满。任期届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
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一并免去。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严格执行领导人员到龄改任和退休的规
定。
              第四章   契约化管理
  第十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
责任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署岗位聘任协议。
董事长、副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总经理与经理层副职签
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对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进行明确和细化,在
逐人逐岗制订岗位说明书的基础上,差异化制定岗位聘任协议和年度和任
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三条   岗位说明书按照“一岗一责”原则建立,对岗位信息、工
作关系、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岗位权限等内容进行界定。
  第十四条   岗位聘任协议应明确聘任职务、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
利义务、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薪酬待遇部分应包含薪
酬追索扣回条款。
  第十五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内容应包含双方基本信
息;考核内容及目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考核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实
施与奖惩;考核指标调整的具体条件及审批程序;契约解除的情形及违约
责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底线要求;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指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和定
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
年度考核指标结合本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
等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考核内容原则上应当全面承接本
企业经营目标。其他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责任书实行“一人一岗、一岗一
表”,考核指标中可以设置由经理层成员共同承担的共性指标(如本企业
整体业绩指标),权重原则上不得高于 50%,即经理层副职的个性化考核指
标权重原则上不得低于 50%。个性化考核指标应当明确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指
标,且每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应当清晰明确。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除遇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变化、
产业政策调整或企业战略重大调整、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其考核
内容、指标和目标值等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当与年度有所区分,在效
益类指标的基础上,更多关注企业中长期发展类指标,不应简单的以任期
内各年度考核结果的平均值作为任期考核结果(各年度考核结果可占一定
的权重)。
  第二十条    任期内,经理层成员岗位职责和分工一般保持相对稳定。
对于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继任者应当及时签订契约文本,并承接前任的
业绩指标;对于任期内经理层成员分工发生调整的,相关经理层成员应当
重新签订有关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   考核评价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对经理层成员实施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
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一般在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
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期末,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决算数据等,组织开展经理层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定,并反馈给经理层成员。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经理层成员岗位聘任(解聘)、薪
酬兑现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应严格执行退出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中止任期或不再续聘: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得分率低于 70%),或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完成率低于 70%)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得分率低于 80%)或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得分率低于 80%)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四)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
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
的;
  (七)因其他原因,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职务: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
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正在接受经营投资损失
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四)存在其他不得辞去职务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退出后,须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
业秘密、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治理主体,以及
纪检、监督、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做好履职
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维护公司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不如实上报经营业绩,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
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经理层成员在推进工作特别是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大胆容错,宽容失误,鼓励创新,充分调动和
保护经理层成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非经理层的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和考核等原则上仍按现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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