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8: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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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澄阳路188号数字金融产业园B座22层                     邮编:215000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二六年五月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2026新苏律常0011号
致: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
证和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
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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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
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公开发布了《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在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徐家观路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
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核查确认,本次会议通过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27人,代表股份93,326,62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3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0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27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出席/列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律师亦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93,31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为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96.5446%;反对为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49%;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93,313,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为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96.9565%;反对为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30%;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5%。
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93,312,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反对为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弃权为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96.6590%;反对为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81%;弃权为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8%。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93,313,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为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96.9565%;反对为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30%;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93,313,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为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96.9565%;反对为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30%;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93,313,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为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96.9565%;反对为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30%;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93,31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为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96.5446%;反对为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49%;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93,31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为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96.5446%;反对为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49%;弃权为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本
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日钧
                     经办律师:
                                 张涵
                                 孙建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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