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 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8: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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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州
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刘慧颖、王康明青(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
公司于2026年05月15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
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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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现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 公 司 于 2026 年 04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称
                    “《股东会通知》
                           ”)。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显示,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04月27日作出决议,同意
会通知》中记载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身份认证及投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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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2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
公司董事长杨焱主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5日9:15至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会投票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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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6年05月11日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165人,代表股份39,632,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9.2694%。
      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7人,代表
股份160,599,2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62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
                          身份合法,
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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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
  体议案为:
                                                             备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编码
                                                             投票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
  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议案的提出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情况,本次
  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表决情况:同意160,110,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6957%;反对413,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2577%;弃权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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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143,546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71%;反对413,838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42%;弃权74,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
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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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
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慧颖 王康明青
 负责人:耿斌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电话:0851-82203418 传真:0851-82202466 邮编:5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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