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化工: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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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京迈法书字第 0001 号
致: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接受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范超律师、肖芳涌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阅,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召开的时间、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在公司所在地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王春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参加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副董
事长董维成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 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本所律师查实,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 528 人 , 代 表 股 份 1,008,984,66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939,617,39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5164%;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3人,代表股份69,367,27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602%。
   (3)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述议案中特别决议议案:5、6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5、6、7、8、9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三友碱业(集团)
                       有限公司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无
  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符,属于股
东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
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07,120,009 股,反对 1,711,157 股,弃权 153,500 股;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1%。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07,124,230 股,反对 1,750,336 股,弃权 110,1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7,466,752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2%。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06,927,559 股,反对 1,827,307 股,弃权 229,8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7,270,081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71%。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07,576,329 股,反对 1,252,937 股,弃权 155,4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4%。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95,226,444 股,反对 13,492,222 股,弃权 266,000 股;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5,568,966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979%。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07,321,380 股,反对 1,416,586 股,弃权 246,7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7,663,902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79%。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07,428,609 股,反对 1,280,457 股,弃权 275,6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7,771,131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8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07,493,930 股,反对 1,266,536 股,弃权 224,2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7,836,452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11%。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7,360,432 股,反对 1,721,556 股,弃权 245,200 股;同意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7,360,432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82%。
  本议案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秦文砚律师
                      经办人:
                             范   超律师
                      经办人:
                             肖芳涌律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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