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 铁流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8: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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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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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铁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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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铁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
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临平街道兴国路 398 号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均为截
至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1,884,13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7.6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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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879,7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339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968,5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77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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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6,757,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9%;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8,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1%;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0%;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8%;反对 3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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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01,403,0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32%;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0,878,8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88%;反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5,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7%;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5,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6%;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5,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7%;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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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5,0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3%;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5,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7%;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832,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52%;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917,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2%;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5%;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3%。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3,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4%;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1 至议案 12 为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 13 为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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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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