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克生物: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8: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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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59 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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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59 号
致: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长春百
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
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卓越大街138号长春
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秀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3人,代表股份286,209,827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90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285,458,1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373%;反对615,3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150%;弃权136,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7,4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9.3965%;反对615,396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807%;
弃权13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1.9228%。
  (二)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285,511,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61%;反对555,5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941%;弃权142,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98%。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2026
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孔维、姜春来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9,771,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063%;反对574,2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181%;弃权136,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78,6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9.9769%;反对574,256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1004%;
弃权13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1.9227%。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285,601,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876%;反对555,5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941%;弃权52,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1,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1.4255%;反对555,556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8366%;
弃权5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0.7379%。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并授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孔维、姜春来、魏巍、刘大
维、孟昭峰、张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7,891,8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161%;反对549,2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076%;弃权136,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03,6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0.3295%;反对549,256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7478%;
弃权13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1.922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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