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诚达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药业”“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诚达药业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
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目前,诚达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诚达药业
证券代码 301201
注册资本 15,471.38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河路 36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葛建利
联系电话 0573-84468033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 月 20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57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174,035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2,144.7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会
验字(2022)第 00137 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诚达药业履行规范运作、信
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其他相关文件;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变更、调整及延期情况
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及实施期限的议案》,
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实施期限进行了调整:(1)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扩建年产医药中间体 155 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 2,481 吨技改项
目”名称调整为“迁扩建年产医药中间体 155 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 3,561
吨技改项目”。(2)将“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由 7,000.00
万元调整为 13,000.00 万元。增加投入的 6,000.00 万元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超
募资金。(3)将“医药中间体项目”、“原料药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扩建年产医药中间体 155 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 2,481 吨技改项目”的
实施期限分别调整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诚达药业上海药物研究院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
资金人民币 16,333.04 万元投入诚达药业上海药物研究院的建设。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33,200.00 万元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
“医药中间体项目”、“原料药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实施期限分别
调整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于终止诚达药业上海药物研究院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诚达药业上海药物研究
院项目。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
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中间体项目”、“原料药项目”的实施期限调整为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迁扩建年产医药中间体 155 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
加剂 3,561 吨技改项目”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33,200.00 万元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出具
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公司收到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40 号)。上述监管措施的涉及事项主要为发行人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
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中间体实际情况。针对该事项,在保荐机构的督
导下,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认真对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明确责任,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逐
项落实。
(三)变更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达药业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决定由韩剑
龙先生接替范国祖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督导职责。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就重要事项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
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
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
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持续督导期内,除了因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事项收到
监管措施以外,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科 韩剑龙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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