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16 股票简称:北陆药业 公告编号:2026-040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7 号)同意注册,北京北陆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陆药业”或“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816,568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 3,732,040.17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5,267,959.43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到位情况已经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
(致同验字(2026)第 110C000111 号)。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陆芝葆药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陆芝葆”
)已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人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
储和监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户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陆芝葆化药生产
北陆药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12903513810002 157,149,999.60
车间与智能综合
陆芝葆 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110955980510002 0.00 仓库项目
合计 157,149,999.60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5,267,959.43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
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发行费用及存款利息。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陆芝葆药业有限公司(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后续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该专户余额将全额划转至甲方二开立的专户;甲方
二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 110955980510002,截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专
户余额为 0.00 元。前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的“陆芝葆化药生产车间与智能综
合仓库”项目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
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
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
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笑瑜、刘胜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105 万元(按
六、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及
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
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
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