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7: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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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26-020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18 号(以下简称“《警示
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伟东:
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关于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成为被执行人
情况”的提问时,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沈伟东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
沈伟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
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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