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042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华素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素生物)因与华普生物技术(河
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存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华普公司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已立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出石家庄高新区法院管辖知识产权类诉讼
标的额,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近日,华素生物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6)冀 01 民辖 75 号】,裁定: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华普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华普生物技术(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华素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双方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签订了《CpG 佐剂重组疫苗合作框架协议》《技
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 CpG 佐剂产品用于被告研发 CpG-重组疫
苗。
被告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向原告发出订购 2 批共 1,000 克 CpG 佐剂产品供
货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向原告发出订购 2 批共 1,000 克 CpG 佐剂产品供
货通知。
原告在生产完毕 2024 年 11 月 25 日供货通知产品后,第一批 500 克产品已
经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提出退货要求。在交付第二批 500 克产品时,遭到被告的
拒收。原告已经将 2024 年 11 月 25 日、2024 年 12 月 26 日两笔订单的产品全部
生产完毕。被告的拒收行为,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接收原告交付的 1,000 克疫苗佐剂产品,以
及原告正在生产或已经生产的产品;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华素生物提交的《反诉状》
反诉原告:华素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华普生物技术(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CpG 佐剂重组疫苗合作框架协议》《专利及
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以及《技术服务合同》,前述合同签订后,华素生物已向华
普公司支付 4,000 万元款项(包含 3,000 万元的预付货款以及 1,000 万元的技术
服务费)。
份供货通知,通知华普公司生产并交付各 1,000 克 B 型 CpG(HP-23)佐剂产品,
并明确供货要求包括,“在符合 GMP 条件下的场地、使用稳定且经过验证的生
产工艺新生产制品……”。
但华普公司先是拒绝供货,经华素生物催促后,华普公司改口同意供货。
华素生物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收到华普公司发来的首批货物 500 克,但发现
华普公司所供该批货物为华普石家庄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石家庄公司)
于石家庄生产的名称为 CpG HP001 的产品,因所供产品从名称、生产场地设备、
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多方面均发生了变更,华素生物致函华普公司提出异
议,要求华普公司换货,华普公司拒绝。
因华普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寄到的第二批 500 克货物仍为前述 CpG HP001
产品,华素生物因此拒收退回。之后华普公司再向华素生物寄来 1,000 克产品,
华素生物发现该批产品仍为华普石家庄公司于石家庄生产的名称为 CpG HP001
的产品,明显与约定不符。华素生物就此再次致函华普公司,要求其自行取回不
符合约定的 1,500 克产品,更换交付符合约定的 2,000 克 B 型 CpG(HP-23)佐
剂产品,但华普公司无理拒绝,且至今拒绝承担退货义务。
鉴于华普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背诚信,双方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双方所签三份合同因此已不能履行,华素生物现诉请立即解除双方
签订的三份合同,故华素生物向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提起反诉。
(1)请求判令华素生物与华普公司双方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签订的《CpG
佐剂重组疫苗合作框架协议》以及《技术服务合同》《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于本《反诉状》送达华普公司之日起立即解除;
(2)请求判令华普公司承担退货义务,接收华素生物退还的 1,500 克 CpG
HP001 疫苗佐剂产品;
(3)请求判令华普公司向华素生物退还已付款项人民币 4,000 万元以及以
前述款项为基数,自反诉提起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 LPR 计算的
资金占用损失;
(4)请求判令华普公司向华素生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60 万元;
(5)判令华普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
诉讼合计为人民币 1,059.13 万元。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尚在进展过程中,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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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