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股份: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7: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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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03    证券简称:汇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4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合
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郑瑞俊、闫柳、奚勰采
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6 号)(以下简称“《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郑瑞俊、闫柳、奚勰:
  经查,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伙)(以下简称“苏州芯璞”)共同对公司关联法人合肥鑫丰科技有限公司增
资人民币 6,000 万元;2025 年 7 月,苏州芯璞与公司关联法人合肥万诺康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诺康”)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苏州芯璞以可转债方式向
万诺康提供投资款人民币 2,500 万元。以上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
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郑瑞俊、时任财务总监闫柳、时任董事会秘书奚
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郑瑞俊、闫柳、奚勰采取监管谈话、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郑瑞俊、闫柳、
奚勰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5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
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
安徽证监局的要求,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有关责任人将深入反思,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承诺,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强化合规意识,增强关键人员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
能力,完善关联交易识别机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不断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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