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0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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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安三角
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防务”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5 年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厦 A 栋 41 层
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中航证券委派赵倪伟先生接
替司维先生履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
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
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三角防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前或事后审阅;
作出的各项承诺;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原保荐代表人司维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
人,中航证券委派赵倪伟先生接替司维先生履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调整
  因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独立董事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亦出具核查意见。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开展大飞
机零部件装配业务的议案》和《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
户的议案》,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亦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本次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
目的实施地点。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本次变更航空
数字化集成中心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调整投资总额及投资明细。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 2025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航空数字化集成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的议案》,同意本次变更航
空数字化集成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
出具了核查意见。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和
“航空数字化集成中心项目”的完成时间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
对该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
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
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
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
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进行。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批复
和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履行审议
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梅   宇       赵倪伟
法定代表人:
          戚   侠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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