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富
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光
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保荐代表人 胡宇翔、刘丽敏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574-8385220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297
注册资本 743,187,598 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南海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南海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贤汉
董事会秘书 颜华
联系电话 0562-5316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富乐德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
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
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
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等事项发表专项意见,与
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已取消)、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光大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定谭轶铭先生、方瑞荣
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负责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2023 年 4 月,方瑞荣先生个人工作调
整不再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3 年 8 月,
谭轶铭先生个人工作调整, 不再继续履行持续督
谋先生接替方瑞荣、 谭轶铭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
人刘丽敏女士接替贺凯谋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 不存在对保荐机构或对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事项及整改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
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
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
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
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富乐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
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止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富乐德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对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
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
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二、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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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翔 刘丽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