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3 公司简称:仁度生物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仁度生物
股票代码:6881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金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或通讯地址: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 8 号 1 号楼 202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5 月 1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在相关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
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相关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仁度生物、上市公司 指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金新 指 常州金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润聪 指 润聪(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金丰众 41 号
中金资管 指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MING LI 指 MING LI INVESTMENTS LIMITED
新颂 指 新頌有限公司(Novel Praise Limited)
瑞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RIDA INTERNATIONAL
瑞達 指
HOLDING LIMITED)
受让方、海鲸药业 指 南京海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与居金良(JU JINGLIANG)、润聪、中金资
管、MING LI、常州金新、新颂、瑞達于 2026 年 5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月 14 日签署的《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常州金新拟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
流通股 845,4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1%)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
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常州金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 8 号 1 号楼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吴伟良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 913204006933290006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
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建材、钢材、机电产品的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9-08-10 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金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持股
是否取得其
在上市公司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任职情况
区的居留权
执行董事兼 江苏省常州
吴伟良 男 中国 否 无
总经理 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如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
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金新持有上市公司 2,843,812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10%)。2026 年 5 月 14 日,常州金新及其他相关方与
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常州金新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 50.00
元/股的价格向受让方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845,47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2.1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常州金新仍将持有上市公司 1,998,338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有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持有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 (%) (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
常州金新 2,843,812 7.10 1,998,338 4.99
股
合计 / 2,843,812 7.10 1,998,338 4.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居金良(JU JINGLIANG)
甲方二:润聪(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金丰众 41 号员工参与科创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甲方四:MING LI INVESTMENTS LIMITED
甲方五:常州金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六:新頌有限公司(Novel Praise Limited)
乙方(受让方):南京海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瑞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RIDA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第一条 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
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标的股份(以下合称“第一次股份转让”或“本次转让”)。
益及股东义务、责任随标的股份的转让一并转移至乙方。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
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对应的目标公司利润、标的股份派生的各类权
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于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
名下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由甲方转移至乙方,由乙方享有并承担。甲方转
让予乙方的标的股份数量及对应转让价款,详见本协议第 1.2 条约定。
转让价格为 72.65 元/股,转让价款为 52,015,729.05 元;
转让价格为 50 元/股,转让价款为 42,273,700.00 元;
转让价格为 50 元/股,转让价款为 23,660,650.00 元;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合计向乙方转让的股份
数量为 8,515,669 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 21.25%,具体明细如下:
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转让股份比例 转让价格(元/股) 转让价款(元)
甲方一 1,964,589 4.90% 72.65 142,727,390.85
甲方二 1,310,826 3.27% 72.65 95,231,508.90
甲方三 715,977 1.79% 72.65 52,015,729.05
甲方四 3,205,590 8.00% 50.00 160,279,500.00
甲方五 845,474 2.11% 50.00 42,273,700.00
甲方六 473,213 1.18% 50.00 23,660,650.00
合计 8,515,669 21.25% / 516,188,478.80
(1)乙方应就其应向甲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甲方一向主管税务机关
就本次转让代扣代缴其全部中国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款,并于本协议第 6.3
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甲方一应配
合并应促使目标公司配合乙方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如乙方未能根据本条约
定按时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导致产生滞纳金和罚金,相关滞纳金和罚金及其他
责任(如有)应由乙方承担。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后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的
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甲方一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为免疑义,乙方为甲方一代
扣代缴的税款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就甲方一本次转让出具的纳税证明所载明的
税款金额为准;
(2)在以下条件均已满足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指定账户全额
支付甲方一税后股份转让价款(即支付与该税后股份转让价款等值的美元,汇率
以汇款日的银行实际购汇率为准):(i)乙方已完成为甲方一本次转让对应的股份
转让价款的税款代扣代缴并取得及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ii)甲方
一已就本次转让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银行相关必要外汇支付手续,(iii)甲方
一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
(1)自就甲方二股份转让获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
向甲方二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 60%,即 57,138,905.34 元;
(2)自甲方二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
甲方二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 40%,即 38,092,603.56 元。
自就甲方三股份转让获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
三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 100%,即 52,015,729.05 元。
(1)乙方应就其应向甲方四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甲方四向主管税务机关
就本次转让代扣代缴其全部中国预提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税款,并于本协
议第 6.3 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甲
方一和甲方四应配合并应促使目标公司配合乙方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如乙
方未能根据本条约定按时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导致产生滞纳金和罚金,相关滞
纳金和罚金及其他责任(如有)应由乙方承担。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后乙方
应向甲方四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甲方四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为免疑义,
乙方为甲方四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就甲方四本次转让出具的纳
税证明所载明的税款金额为准。
(2)在以下条件均已满足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四指定账户全额
支付甲方四税后股份转让价款(即支付与该税后股份转让价款等值的美元,汇率
以汇款日的银行实际购汇率为准):(i)乙方已完成为甲方四本次转让对应的股份
转让价款的税款代扣代缴并取得及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ii)甲方
四已就本次转让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银行相关必要外汇支付手续,(iii)甲方
四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
(1)自就甲方五股份转让获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
向甲方五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 60%,即 25,364,220.00 元;
(2)自甲方五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
甲方五指定账户支付其股份转让价款的 40%,即 16,909,480.00 元。
(1)乙方应就其应向甲方六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甲方六向主管税务机关
就本次转让代扣代缴其全部中国预提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税款,并于本协
议第 6.3 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甲
方一和甲方六应配合并应促使目标公司配合乙方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如乙
方未能根据本条约定按时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导致产生滞纳金和罚金,相关滞
纳金和罚金及其他责任(如有)应由乙方承担。完成前述税款的代扣代缴后乙方
应向甲方六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甲方六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为免疑义,
乙方为甲方六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就甲方六本次转让出具的纳
税证明所载明的税款金额为准。
(2)在以下条件均已满足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六指定账户全额
支付甲方六税后股份转让价款:(i)乙方已完成为甲方六本次转让对应的股份转让
价款的税款代扣代缴并取得及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ii)甲方六已
就本次转让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银行相关必要外汇支付手续,(iii)甲方六全
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
款项均以人民币计价及支付。
各方一致同意,若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保持
不变。
各方一致同意,若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目标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则标的股份对应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同时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不作调
整。
在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或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确定的延长期限)内且满足
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各方应向上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各
方应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上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如上交
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1)《股份转让协议》及本次转让其他相关文件(如有)已被签署并生效;
(2)目标公司已完成关于本次转让的信息披露及上交所相关问询答复(如
有);
(3)甲方在本协议中就本次转让前甲方及目标公司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和保
证在重大方面均合法、真实、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未发生甲方违反或未履行其
陈述、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之情形,亦不存在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
定实质影响乙方取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4)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限售、索赔、质押、司法查封冻结等
影响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法律障碍、纠纷或第三者权益;
(5)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未发生影响业务正
常开展的重大不利变化。
在乙方已向甲方二、甲方五支付其各自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60%、已向甲
方三支付其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0%后的 5 个工作日(或各方另行协商一致
确定的延长期限)内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各方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各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1)本次转让已取得上交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2)乙方已向甲方二、甲方五支付其各自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60%、已
向甲方三支付其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0%;
(3)各甲方及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 6.3 条的约定就本次转让依法办理完
成纳税手续(包括代扣代缴,如需);
(4)甲方在本协议中就本次转让前甲方及目标公司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和保
证在重大方面均合法、真实、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未发生甲方违反或未履行其
陈述、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之情形,亦不存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实质影响乙方取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5)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限售、索赔、质押、司法查封冻结等
影响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法律障碍、纠纷或第三者权益;
(6)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未发生影响业务正
常开展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支付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为免歧义,甲方三仅代表资管计划自身做出相关陈述
和保证,不替或视为资管计划投资者做出):
主体,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协议(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
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
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
何情形。
资管计划的投资者持有相应标的股份外,甲方承诺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相应
标的股份的情况,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
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
排,除因法定及承诺限售外,标的股份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议签署日、乙方支付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
没有误导的:
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终止、停业、解散、清
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律实体资格的情形或法律程序。
完整和准确的反映了目标公司在相关期间或相关基准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外担保。
申报,没有重大税务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涉及与税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诉讼。
不存在目标公司与税务部门之间涉及目标公司税务责任或潜在税务责任或税务
优惠的重大分歧或纠纷。
股权资产、其他重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生产建设项目
等),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挪用、侵占目标公司重要资产的情
况。
且目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不合理或显失公允的重大关联交易。
质,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以致对目标公司经营的业务或资产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产重组等资本运作事项的违法违规事项。
签署日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相关程序(如适用)等),具有
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
效后,将构成对乙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协议(已经取得第三人
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
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转让价款,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
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不得收购目标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控制权稳定安排
会改组,包括但不限于促使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各方同意,董事会由
乙方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甲方一提名 1 名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目标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在乙方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中选举产生。
务负责人和一名董事会秘书,均由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由乙方
推荐。
为保持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
甲方一所持剩余股份 5,893,768 股,占总股本 14.71%,甲方一同意放弃所持目标
公司的 2,003,494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0%)对应的表决权,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一不可单方面撤销本条款下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各方同
意,在第二次股份转让(如下定义)完成后,前述表决权放弃安排失效。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签署的全部一致行动相关协议,并向乙方提供终止完成
的书面证明文件;除前述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外,甲方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
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
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
以任何形式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不会以谋求控制目标公司为目
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目标公司股份,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目标公
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
针对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一及其控制的丙方所持剩余股份安排如下:
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甲方一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 2027 年 1 月)
后的自然年度内(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甲方一应将其所持仁度生物 1,430,494
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转让予乙方;丙方应将其所持仁度生物
份转让”),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方届时应配合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股
份转让相关手续,具体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以及其他协议条款以届时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且第二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不低于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签
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仁度生物股份大宗交易价格的下
限。
第四条 过渡期安排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
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目标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持续依法经营,并作出商
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和业务的良好运营。
免目标公司现任董事、向目标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内控制度、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1)为正常业务经营需要;
或(2)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或本协议约定必须办理的除外。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业务、资产等
各方面的稳定,确保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开展、生产经营设施正常运转进
行,不得作出与其一贯正常经营不符的重大决策,亦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对目
标公司产生重大债务、责任或资产价值减损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为准。
第五条 保密义务
公司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经营计划、股权结构等)承担保密义
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六条 费用承担
人员成本等)自行承担。
自承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
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办理完成本次转让项下的税款代扣代缴手续并取得完税凭证(如需);甲方二、
甲方三、甲方五应按照其适用的中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行就本次转让申报及缴
纳税款。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上市公
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交所合规确认及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
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
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金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吴伟良
签署日期:2026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园区东区瑞庆路 528
股份有限公司
号 15 幢乙号
股票简称 仁度生物 股票代码 688193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常州金新创业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业园兰香路 8 号 1
称 有限公司 册地
号楼 202 室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有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 无
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否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2,843,812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7.10%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后持股数量:1,998,338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变动后持股比例:4.99%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数量:845,474 股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2.1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式:协议转让
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不适用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否 ?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不适用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不适用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不适用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州金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吴伟良
签署日期:2026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