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6 证券简称:上海新阳 公告编号:2026-038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决定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13)。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股东王福祥先生于2026年4月27日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一并审议,公
司于2026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5年度
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6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5人,代表股份130,281,97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8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
份97,754,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4
人,代表股份32,527,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14%。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0,232,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47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478%;反对 44,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356%;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6%。
(二)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0,225,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472,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260%;反对 44,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356%;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84%。
(三)审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217,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464,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020%;反对 61,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88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2%。
(四)审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30,224,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471,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232%;反对 44,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356%;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12%。
(五)审议《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213,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460,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891%;反对 63,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943%;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6%。
(六)审议《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219,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466,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072%%;反对 50,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537%;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七)审议《关于提名荣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223,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471,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217%;反对 45,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396%;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87%。
(八)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161,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408,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304%;反对 114,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3533%;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3%。
(九)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184,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431,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005%;反对 93,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2866%;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9%。
(十)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221,0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68,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0.5901%;反对 3,046,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3650%;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十一)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231,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78,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0.6233%;反对 3,046,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3650%;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十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230,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77,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0.6193%;反对 3,046,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3650%;弃权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十三)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231,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78,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8441%;反对44,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上述议案8.00-13.00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