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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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www.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決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11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
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并且,鉴于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王福祥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请增加上海新阳 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
提议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六项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审议。据此,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 2025 年度股东
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度股东会通知》,统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新增上述六项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 14:00 时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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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5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 130,281,97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11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97,754,6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99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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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 130,232,4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0%;反对 44,112 股,弃权 5,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79,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8%;反对 44,112 股,弃
权 5,400 股。
   同意 130,225,3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65%;反对 44,112 股,弃权 12,5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72,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0%;反对 44,112 股,弃
权 12,500 股。
   同意 130,217,5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6%;反对 61,412 股,弃权 3,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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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64,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0%;反对 61,412 股,弃
权 3,000 股。
   同意 130,224,4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9%;反对 44,112 股,弃权 13,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71,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2%;反对 44,112 股,弃
权 13,400 股。
   同意 130,213,3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73%;反对 63,212 股,弃权 5,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60,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1%;反对 63,212 股,弃
权 5,400 股。
   同意 130,219,2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19%;反对 50,012 股,弃权 12,7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66,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2%;反对 50,012 股,弃
权 12,700 股。
   得票数 130,223,96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2,471,029
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30,161,7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77%;反对 114,912 股,弃权 5,3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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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08,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4%;反对 114,912 股,
弃权 5,300 股。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30,184,5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52%;反对 93,212 股,弃权 4,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31,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5%;反对 93,212 股,弃
权 4,200 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27,221,0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505%;反对 3,046,360 股,弃权 14,6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68,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01%;反对 3,046,360 股,
弃权 14,600 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27,231,8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588%;反对 3,046,360 股,弃权 3,8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78,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233%;反对 3,046,360 股,
弃权 3,800 股。
案》
   同意 127,230,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578%;反对 3,046,360 股,弃权 5,100 股。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77,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193%;反对 3,046,360 股,
弃权 5,100 股。
   同意 130,231,2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1%;反对 44,112 股,弃权 6,6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78,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1%;反对 44,112 股,弃
权 6,6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杨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邵兴
                                _________________
                                       翟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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