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运电路: 关于世运电路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21: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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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
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广东世运
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障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的有
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召集。2026年4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了《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按
照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育成主持;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的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的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的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资格进行了验
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经本所律师查验,在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签名册上签名并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45,008,40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1235%。上述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
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71人(含沪
港通统一投票主体),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3,814,7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
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632%。
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558%。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134,330股,占通过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弃权72,900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9%。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的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12,050股,占通过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4%;弃权130,600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1%。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0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41,750股,占通过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5%;弃权127,200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9%。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新豪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投
票。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的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07,910股,占通过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1%;弃权110,540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8%。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的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7,610股,占通过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9%;弃权110,540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9%。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的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07,210股,占通过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6%;弃权112,740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4%。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的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07,210股,占通过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6%;弃权112,740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4%。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的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19,810股,占通过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8%;弃权112,040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4%。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的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52,050股,占通过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8%;弃权106,800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7%。
   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
   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本次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中《关于制订副董事长佘英杰先生2026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未获通过,其余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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