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银)证字[2026]第 G002 号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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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银)证字[2026]第 G002 号
致: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蔡安琪、马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宁夏中科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公司章程》第
五十三条之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以及其他和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
登并公告了《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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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
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会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公告以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召集,由董事长符杰先生主持会议。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股东共计193名,据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96名,均为2026
年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8,938,45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4.0697%。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
括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其中部分董事
通过远程会议方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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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理办法》;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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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同表决。表决结果为:366,974,94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94.3529%;7,190,2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1.8486%;14,773,246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3.7985%。
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同表决。表决结果为:368,036,34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94.6258%;6,128,8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1.5757%;14,773,246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3.7985%。
该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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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同表决。表决结果为:367,463,84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94.4786%;6,701,3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1.7229%;14,773,246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3.7985%。
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同表决。表决结果为:367,171,34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94.4034%;6,932,0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1.7823%;14,835,046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3.8143%。
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同表决。表决结果为:367,303,74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94.4374%;12,063,70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总数的3.1016%;9,571,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总数的2.4610%。
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同表决。表决结果为:366,370,34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94.1975%;12,809,40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总数的3.2934%;9,758,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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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总数的2.5091%。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同表决。表决结果为:367,729,64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94.5470%;6,435,5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1.6546%;14,773,246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3.7984%。
该议案审议通过。
理办法》:
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同表决。表决结果为:366,033,54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94.1109%;7,943,9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2.0424%;14,960,946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3.8467%。
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同表决。表决结果为:366,020,44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94.1075%;7,956,9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2.0458%;14,961,046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3.8467%。
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同表决。表决结果为:367,413,94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94.4658%;6,751,1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1.7357%;14,773,346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总数的3.7985%。
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由见证律师、负责人签字后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