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飞
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荣达”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
期已经届满,长城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主要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王军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林颖、高俊
项目联系人 林颖
联系电话 0755-83515551
是否存在更换保荐代 否
表人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02
注册资本 58,186.3431 万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根玉路 1215 号飞荣达新材料产
注册地址
业园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根玉路 1215 号飞荣达新材料产
主要办公地址
业园
法定代表人 马飞
实际控制人 马飞
联系人 马蕾
联系电话 0755-8608316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5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长城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飞荣达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
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监管
机构的审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出具核查意见;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建设期的议案》,同意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项目建设期进行调整,
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建设期
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深圳市飞荣达
科技股份有限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 深圳市光
全资子公司 ( 即 2026 ( 即 2026
南海生产 公司、 区里水镇和顺官和 明区马田
广东飞荣达 年 6 月 30 年 12 月 31
基地建设 全资子公司广 路东延线南侧地段 街道
精密制造技 日之前达 日之前达
项目 东飞荣达精密 TD2021(NH)WG004 A628-0042
术有限公司 到可使用 到可使用
制造技术有限 2地块 地块
状态) 状态)
公司
除上述变更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其他变更。公司考虑到“南海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将发生变更,项目实施地已不在佛山南海区,公司将该
项目名称备案为“新能源相关器件建设项目”。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对上
述事宜无异议。
除上述情形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
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机构
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
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 颖 高 俊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 军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